“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” 是什么含义?
- 2025-07-31 13:57:59
- 162
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,通常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作为担保。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可依法处置这些担保物以实现债权。那么,抵押权与质押权的优先顺序究竟是怎样的呢?下面为你详细解析。
一、抵押权与质押权的优先顺序
抵押权和质押权都是债权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,二者的核心区别之一就体现在权利行使的优先顺序上:
抵押权
抵押物可以是动产(如车辆)或不动产(如房产)。当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通过拍卖、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以受偿。
在权利优先顺序中,抵押权位于质押权之前,但排在留置权之后。
质押权
质押物通常为动产(如珠宝、设备)或可转让的权利凭证(如存单、债券)。若债务人违约,债权人同样有权处置质押物。
其优先顺序排在留置权和抵押权之后,是债权实现的 “最后一道担保防线”。
二、抵押权与质权能否共存于同一标的物?
可以。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:“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,拍卖、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、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。”
这意味着,同一财产上可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,二者的清偿顺序不按 “权利类型” 判定,而是以抵押权的登记时间或质权的交付时间为准 —— 谁设立在先,谁优先受偿。
三、抵押权与质权的其他核心差异
除了优先顺序,二者在担保方式上也有明显区别:
抵押权设立后,抵押物仍由抵押人(债务人或第三人)占有和使用;
质权设立时,质押物需移交质权人(债权人)占有,质权人负有保管质押物的义务。
综上,抵押权与质押权的优先顺序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: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,但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二者时,按设立时间(登记 / 交付先后)确定清偿顺序。了解这些规则,有助于在债务关系中更清晰地保障自身权益。
- 上一篇:这居然是倪妮
- 下一篇:东极岛致敬不该被忘记的中国人